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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 1210 保税进口跨关区退货全面推广征求意见,截止 2026 年 10 月 25 日

海关总署推广1210保税进口跨关区退货业务,征求意见至2026年10月25日

重要度:中 · 卖家影响 55/100

影响对象:退货企业、收货仓储企业、消费者

需要行动:暂未发现明确操作要求

事实卡片高可信媒体 / 行业机构单一来源,暂未发现第二来源已宣布
生效/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公告尚未生效
已抽取关键事实
  • 海关总署就全面推广1210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发布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
  • 公告拟允许1210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退货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以外的其他区域。
  • 退货企业与收货仓储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 收货仓须设置专用区位、配备联网视频监控及仓储管理系统,并建立跨关区退货专用账册。
影响对象:1210网购保税进口卖家;退货企业;保税仓储企业;杭州海关辖区;郑州海关辖区;广州海关辖区
需要关注:核对退货企业与收货仓储企业是否属于失信企业;确认收货仓是否具备专用区位、联网视频监控及仓储管理系统;确认是否建立跨关区退货专用账册;核对退货申请是否在申报清单放行30日内提出、货物是否在45日内运抵

核验说明:行业媒体转述海关总署征求意见公告内容,当前材料未附官方原文,且公告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生效。

导读

海关总署就《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25 日。公告明确 1210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退货可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以外的其他区域,即实现「一点退全国」。退货企业与收货仓储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收货仓须设置专用区位、配备联网视频监控及仓储管理系统,并建立跨关区退货专用账册。现行规定要求退货商品必须退回原区域,自 2023 年起已在杭州、郑州、广州海关开展试点。税款方面,在申报清单放行 30 日内提出申请、45 日内货物运抵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同时将对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推荐理由

1210 保税进口退货从“退回原区域”改为“一点退全国”,涉及退货仓资质、专用账册和 30/45 日时限,做保税进口的卖家需核对退货流程与税款处理。

来源:AMZ123 跨境快讯 · amz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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